唐朝的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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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地方官制

1、為了管理周邊少數民族事務,唐代在邊疆地區設置了都護府。

2、自唐睿宗時起,為了適應邊防軍的需要,開始設立節度使,由統領當地軍隊的都督兼任,地方州郡仍由朝廷委任的各道按察使監督,不隸屬於節度使。

3、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財政、刑法、農田以及户糧諸事務,稱為“判司”。諸曹“判司”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未設司馬之州,錄事參軍為刺史之佐,處於綜領督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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