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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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要注意哪些問題

公司合併要注意以下問題:1.通知、公告。公司在達成合並協議後的30日內必須進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公告和通知的目的是儘可能讓所有債權人都能夠有機會申報自己債權,並在公司合併前就保全自己債權採取適當措施。2.債權人可以採取的保全措施。在債權人與合併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併的,債權人就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併行為,使合併歸於無效。3.合併後責任的承擔。如果公司在合併之前沒有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公司合併後,原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合併後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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