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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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受理申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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