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的個税怎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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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的個税怎麼申報

個體工商户業主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税申報。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條,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預繳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納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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