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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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什麼

1、附加適用。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當作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與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向有關羣眾公開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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