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3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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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3年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3年內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後,沒有選舉權,出版等權利。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時間。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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