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八十二條是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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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八十二條是什麼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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