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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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4、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禁止攔截高速公路行駛車輛: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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