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的機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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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的機關是

吸毒人員登記,是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醫療衞生機構對吸毒人員自然狀況、吸毒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戒毒情況及其變更情況等加以記載和管理的活動。 公安機關應當對登記的吸毒人員建立工作台賬,並將登記信息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系統”吸毒人員數據庫,實行信息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

1、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2、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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