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機折舊年限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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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機折舊年限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根據上述判定,打印機折舊應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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