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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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是屬於國家法律一級的規範,其規定只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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