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所要資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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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所要資料有什麼

按照總局最新版本的《納税服務規範2.0》納税人應當在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得地地税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報送資料如下:

1、《契税納税申報表》3份。(在當地辦税服務廳索要並填寫,或者網站下載)

2、交易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享受契税優惠的,應提供減免契税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法律依據】

《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徵、免徵契税:(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徵或者免徵契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二)納税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税。(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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