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才算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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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才算同居

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且是因為夫妻雙方主觀上的原因,即雙方自願選擇分開生活而造成的分居。《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應當調解,經調解無效後,可以准予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在法定分居的情況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間分居滿兩年,經人民法院調解後,就可以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的當天止;(二)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如果夫妻分居後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後一次同居結束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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