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送商品時的增值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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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贈送商品時的增值税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七條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根據上述規定,視同銷售時,銷項税額的計税基礎應按貴公司最近時期銷售該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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