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職直接走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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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職直接走人的後果

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於試用期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你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如果簽了保密協議,自離後勞動者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信息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泄露的祕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簽訂競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或同類企業中工作,否者,原來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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