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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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是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針對勞動合同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比如審理勞動爭議的時候由誰來進行舉證,具體什麼樣的情況員工自己辭職也可以得到賠償金,規定了如果一方對仲裁不服去法院起訴的,那麼仲裁的裁決則沒有法律效力等等這些具體的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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