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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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賠償多少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哺乳期離婚,不能作為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凡是涉及到賠償的,必須是有一方存在過錯,無過錯方提出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哺乳期離婚不是獲得補償或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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