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工傷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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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工傷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重新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書面申請書,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

2、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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