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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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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