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主要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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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與公訴機關聯繫;
三、會見和通信;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五、代理申訴和控告;
六、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七、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一、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與公訴機關聯繫;
三、會見和通信;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五、代理申訴和控告;
六、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七、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