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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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市衞生局局屬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件,可直接向市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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