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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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