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三條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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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三條怎麼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釋:

無論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多久,都應按照法定的試用期來計算試用期,當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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