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95條法律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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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95條法律解釋是什麼

刑訴法第195條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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