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一款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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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一款第七項

1、行政訴訟法第51條只有一款內容,第五十一條內容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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