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相關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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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