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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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條件: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税銷售額≥5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8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3、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税銷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