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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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一般納税人的認定:增值税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般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税人的特點是增值税進項税額可以抵扣銷項税額。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税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税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税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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