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小規模和一般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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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小規模和一般納税人

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5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

一般納税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税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包括納税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税評估調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税人的特點是增值税進項税額可以抵扣銷項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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