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放棄繼承承諾離婚後還能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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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放棄繼承承諾離婚後還能分嗎

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

在房產放棄繼承之後是否還可以繼承這個要看情況,因為有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這個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在遺產還沒有開始分配之前,一切都是來得及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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