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用房配置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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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用房配置標準是什麼

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三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米。

2、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基本設施的房屋。地下室、車庫(棚)、樓梯間、垃圾房、變電室、設備間、架空層、公共門廳、過道、人防工程以及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3、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當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築面積不少於二十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項目總體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麪積,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內容。

4、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主要用於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5、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前,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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