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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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1、徵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同時,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准。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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