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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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學校和老師之間為事業單位人事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並存的狀況,在國外大多國家是沒有事業單位這個法律概念的,在我國目前這種狀況下,為事業單位實行人事勞動聘任制。

兩者之間既有通過行政任務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師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關係,是帶有行政色彩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又有雙方地位平等,雙向選擇。

各自具有相應權利與義務的聘任制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雙方通過聘用合同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在廣泛實施聘任制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民辦學校,學校與教師的關係類似於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

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相互交流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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