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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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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