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受理司法鑑定的處罰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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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受理司法鑑定的處罰都有什麼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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