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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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2、行為主體有憑藉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的意圖。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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