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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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此外,《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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