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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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組職責有哪些

清算組的基本職能是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變價和分配,其具體職責包括:

1、接管破產財產;

2、管理破產財產;

3、行使破產企業的財產權利;

4、履行破產財務的對外義務;

5、制定和實施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方案;

6、辦理破產程序中介的有關事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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