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管轄異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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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管轄異議怎麼處理

(一)仲裁庭

下列事項是屬於對仲裁條款的效力異議: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二)法院

法院是否有權決定以及在何時有權決定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對當事人管轄權異議作出處理,各國也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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