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合同工穩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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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合同工穩定嗎

政府機關合同工穩定的。因為政府部門屬於用工主體的,同樣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調整。用工代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應該以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資數額進行發放,但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是違法。

待遇依照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受到合同約束,肯定不會比正式工的好。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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