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申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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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申請的條件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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