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如何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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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因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等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以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5、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6、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税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税費繳納憑證”的規定,持以上相關要件到政務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