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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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解除合同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

一、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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