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診所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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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診所申請條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牀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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