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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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在中國,土地的使用權有兩種方式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土地的使用者向國家上繳出讓金的一種行為,並且是有一定的時間年限。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後,將土地的使用權劃撥給土地使用者,並且是沒有使用期限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年限的,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出讓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土地使用權劃撥基本上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為市政做出建設貢獻,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也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使用時間上來看,出讓土地有時間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劃撥一般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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