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反致產生的原因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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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反致產生的原因與條件

原因:

1、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調整,法院地國與與案件,有關國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衝突規範,這些衝突規範的系屈不同。

2、法院把衝突規範援引適用的外國法理解為包括該外國的衝突法和實體法,而且只適用該外國中的衝突法。3、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法院地國法律與有關國家法律之間存在致送關係。產生的條件是:與案件有關國家的法律存在消極衝突,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各國衝突規範的規定都不適用各自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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