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產生的原因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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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產生的原因與條件

反致產生的原因是因各國對本國衝突規範指引的外國法的範圍理解不同,一些國家認為被指定的外國法包括該外國的衝突法。由於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規定了不同的連結點。在具體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關係發生。

條件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某一外國法律,而根據該外國的衝突規範卻應適用法院地法。

一般來講,國際私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對於自然人來講,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國籍是外國的或者無國籍的,或者該自然人的住所在國外。

由於國際上對法人國籍確定的標準不一,對於法人來講,或者其註冊登記地在國外,或者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國外,或者控制該法人的股東具有外國國籍。

一國政府還可能對外發行債券。所有這些主體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都可以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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