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延時工作是否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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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延時工作是否算加班

主動延時工作未必屬於加班。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是職工的職責所在,在公司交辦的任務不違反通常工作量的情況下,職工因自身能力不能完成而自願加班,是對自身能力不足的補充,而與公司無關。而給付加班工資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只有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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