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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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偷税罪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税人繳納税款後,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且騙取的税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税款的行為。

偷税罪的構成要件:

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偷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偷税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偷税罪的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關係。偷税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税收的管理制度。

偷税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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