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鑑定為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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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中容貌毀損的相關規定,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變形、醜陋及功能障礙,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容貌毀損,
1、面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引起瘢痕攣縮,造成口、鼻、眼瞼、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毀損和功能障礙;
2、頭皮損傷致使眼瞼畸形,或耳廓缺損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3、面部損傷後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積大於4平方釐米;條索狀瘢痕長於5釐米,致使眼瞼、鼻、口脣、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和功能障礙;
4、面神經